工伤自费部分谁买单?法律法规没规定
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调处相关案件,用人单位出了大部分
本报讯 工伤自费部分,由谁来承担呢?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3月4日,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调处一起这样的案件,经劳资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承担其32283.32元自费药中的80%,剩余20%由袁勇均自行承担。
2012年8月,袁勇均到四川某制药公司储运部小包装成品库从事仓库管理与货物搬运工作。同年11月20日,他在库房搬运货物时不慎摔伤,公司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住院期间,公司垫付治疗费用及其借支共计94482.14元。出院后,袁勇均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袁勇均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近2万元费用。然而,其中有32283.32元的自费药,无法报销。“如此高的自费药部分,我根本无法承担,我多次找到公司协商,终无结果。”袁勇均说,“难道工伤保险不给报销的部分,要我自己买单吗?”
2013年11月26日,袁勇均向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了免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索安多吉分析后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袁勇均产生了一笔金额为32283.32元的自费药费用。对于该笔费用,工伤保险无法进行报销,该笔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劳资双方分歧较大。
索安多吉多次与四川某制药公司领导沟通。关于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职工自费部分,索安多吉解答道,“目前,我国对工伤职工自费药项目费用承担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来看,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形成由全体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出资的‘基金池’,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这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索安多吉还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付医疗费,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面对律师的解释,公司领导无话可说,最终劳资双方就自费药费用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本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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