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女医生陈某未经医院指派到外地参加学术交流会,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丈夫申请工伤赔偿,人社局以陈某属私人行为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陈的丈夫不服,诉至法院。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陈某系河池市人民医院B超科主任。2011年10月中旬,她所在科室收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关于到柳州参加“超声新技术交流会”的邀请函,会议时间为当月23日。陈某认为会议时间在周末,便没有向院领导报告,也没有履行请假、备案等相关手续,在未告知医院任何人的情况下,独自到柳州参加学术交流会,其间也没有电话告知单位领导此事。当月23日,陈在回程途中遭遇车祸重伤,同年11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陈某的丈夫以陈某系工伤为由,申请赔偿。该市人社局认为陈某柳州之行属私人行为,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2012年,陈的丈夫不服,对人社局提起诉讼。同年,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4月,人社局以不同的理由,重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陈的丈夫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行前,未将自己去外地开会之事告知单位,因此无证据可以认定其去参加相关会议系单位所派。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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