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今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局获悉,同时具备4个条件,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可缓缴社保费。预计全省困难企业缓缴的约120亿元社保费,可为企业提供一笔一年期的宝贵流动资金,惠及120万余名职工。
省社会保险局局长贺德孝介绍,从政策出台前的摸底看,我省经济下行压力是很大的,大约有20%的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连续亏损和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迫切需要政府帮助,渡过难关。为此,我省出台缓缴社保费帮扶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贺德孝特别提醒,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贺德孝还介绍,经测算,省政府这次推出的缓缴社保费帮扶政策后,将使120万余名参保职工直接受益,他们不会因为单位经济困难、欠缴社保费而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与此同时,缓缴的社保费还将为困难企业提供大约120亿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支持,这对困难企业顺利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是极其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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