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lO年1月l日起施行,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工作启动。转移前,需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按照该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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