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可凭其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同时,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人社部就此发布了《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透露,为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国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届时,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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