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在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增加市民福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适当增加市民福利的通告》(深府[2010]115号),做好相关福利待遇的计发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给予我市2010年8月在保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200元,于9月20日—30日期间发放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果上述参保人在9月份终止本人在深圳的医疗保险关系(申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终结手续),请在办理医保关系终结时另行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请暂缓办理转保手续,待一次性补助到账后再行转保。参保人在2010年8月终止我市综合医疗保险关系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免除我市在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10年9月—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医保个人缴费费用,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扣取参保人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标准缴纳。
三、从2010年9月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即参保人每月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参保补助16.67元;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定属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即参保人每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补助30元,原有的参保缴费方式不变。财政补助实行实时抵扣的办法,即向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收缴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费时,仅向参保人收取应缴纳金额减去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四、我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自2010年9月起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少儿和大学生可以在2010年9月起自愿申请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增加普通门诊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少儿和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今年的缴费额为每人374元,其中个人缴纳174元,财政补助200元。首次参保未能提供我市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的不享受财政补助,374元缴费额由个人全部承担。市政府将在近期出台关于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公布具体的规定。
五、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儿和大学生,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 [2007]164号)的规定予以报销。
六、此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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