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提高至21%,比现在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个人缴费比例在8%不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其间两次修订。此次,《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其中,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修订草案》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将会大幅增加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修订草案》继续采用现行条例中单基数缴费模式。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变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范围。
统一职工缴费基数下限
《修订草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高至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条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但是记者了解到,该比例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比如,北京目前的缴费比例是20%,上海为22%,广州为20%。
缴费基数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修订草案》还统一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约为2523元),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综合考虑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等因素,《修订草案》将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修订草案》还调整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及计发办法。其中,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拟取消。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修订草案》还对一些现行条例与国家、省相关政府有冲突或者模糊的内容进行明确。比如,明确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的规定。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两种情形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计发办法: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省内转移的,按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
《修订草案》还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
调整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政策
《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医疗保险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我市现行条例未区分退休人员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要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可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既未突出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作用,也未体现政策的公平性,而且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为此,《修订草案》删除相关内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改为医疗保险范畴,并拟在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记者了解到,为保持养老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对《修订草案》实施前的退休人员仍按现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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