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工伤保险,这期间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昨日,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不仅具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后,还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昨日上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记者旁听了大进线业有限公司诉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纠纷案件。据了解,2010年4月13日,伤者徐新安在上班时间14∶30左右在大进公司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随后被送进医院。“我受伤后,公司把我扔在医院就不管了。”徐新安告诉记者。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申请工伤,在4月28日,徐新安自行到松岗社保站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5月14日上交社保站。
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社保局认为大进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申报工伤的责任,即需要承担逾期申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大进公司认为当时是及时地到参保社保站咨询,是被误导了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该由社保局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市社保局黄险峰认为,从伤者受伤到申请工伤之间已经超过30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据了解,5月14日之后徐新安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工伤基金垫付,而5月14日前的1万多元医疗费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目前仍是伤者本人垫付。
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工伤认定有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而选择申报或者不申报。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不是工伤,单位都有责任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治疗,并且先支付医疗费,然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如果是工伤,由社保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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