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历年社平工資/厦门最低工作及保险交缴費比例会计年度 统计局公布的月社平工资(元/月) 适用社保年度 2002 1488 2003年7月-2004年6月 2003 1585 2004年7月-2005年6月 2004 1712 2005年7月-2006年6月 2005 1881 2006年7月-2007年6月 2006 2129 2007年7月-2008年6月 2007 2413 2008年7月-2009年6月
>>◆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社保缴费时段 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元/月) 2003年7月-2004年6月 480 2004年7月-2005年6月 480 2005年7月-2006年7月 600 2006年8月-2007年6月 650 2007年7月-2008年6月 750
◆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人员身份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医 疗
生 育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本市职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外来员(雇)工(岛内单位)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外来员(雇)工(岛外企业) 最低工资
6%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12%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因工伤残(1-4级) 不缴费
8%
2%
不缴费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矿山石材工 年月平均工资 0.5%、1%、3% 港澳台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港澳台外来工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备注:
1、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3、外来工及港澳台外来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为标准(2007年度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的为750元)。
4、2007年社保年度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从2007年7月开始依据浮动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5、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含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外来工,港澳台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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