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正是因为社保的经济补偿性,导致社会上总有人会想各种歪招去骗取社保待遇。最近浙江省永嘉县出现了一例社保诈骗案,这个案件被首次明确为刑法266条的司法解释之后的社保诈骗案。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最高可判无期,要慎之又慎啊!
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李东的儿子今年7岁,患先天脑性瘫痪(一级智力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几年来,为给儿子治病,家里负债累累。去年7月,李东带着儿子来到北京博爱医院做康复治疗,由于病床紧张,李东只能在医院附近租房,每日带着儿子到医院门诊治疗并做康复。
但是根据医保条例,未住院治疗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是不予报销的。每日高达五六百元的治疗费,让李东愁眉不展。于是,李东从他人手中购得假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总结。
凭借这套假住院手续,去年8月14日,李东到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虚假报销,骗得保险金2.2万余元。不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对时发现李东造假,遂报案。这也是关于骗保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社保诈骗案。
李东家庭的遭遇固然是值得同情的,但是用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保险金,是不可取的,最后也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今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介绍,在此之前,各地对骗取社保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地方给予行政处分,有的仅仅只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会保险法》也规定: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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