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刑法解释,明确了欺骗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务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针对新的形势,刑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务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西宁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建立健全打击社保欺诈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相关办法,规范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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