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了解到,采纳福建省人大代表议案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完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实际参保率低、统筹层次低、转移接续困难、基金抗风险能力不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于1997年颁布,2000年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10多年来,城镇企业用工快速增加,企业员工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实际参保率低等。而且,我省这一法规的一些规定也需要与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相衔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这一法规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省人社厅起草,争取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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