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对于“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本报从本期起,将陆续刊发新规定的内容。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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