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生儿医保参保时间
北京市新生儿出生90天内即可办理医保手续。根据北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举例来说,若王宝宝的出生日期是3月1日,那么他不必等到集中参保期参保,只需要在5月29日之前参保即可。若是90天内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家长可等到集中参保期(9月1日到11月30日)再参保。
新生儿医保缴费标准
新生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新生儿医保参保流程
1.准备孩子的证件照;
2.去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或交通银行办理“一老一小”医保专用存折,存折复印件1份。办理存折需父母一方本人持身份证,凭小孩户口卡(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最低存入110元(一年保费100元,建议最好一次多存些)。
3.去社保局上交材料,包括户口本首页复印件1张(集体户口的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色公章)、小孩本人户口页复印件3张(集体户口的需家长复印件1张)、小孩1寸白底免冠冲洗彩色照片1张(3岁以上需两张),即可办理。
新生儿医保报销标准
孩子成功参加医保后,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那么医保的报销标准是多少呢?
1.新生儿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均:650元;
2.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答疑:两期限重合怎么缴费?
两个期限重合即出生90日内这个期限和集中参保期重合,这时候家长需要为新生儿一次性缴纳两年费用。集中参保缴费期进行的参保缴费行为是为下一年度享受待遇所做的准备,即在2015年9月至11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须到2016年才能享受待遇。
单位缴纳40%是最低水平了
缴费比例: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分别缴纳的,一般企业占大头(全国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缴费比例为: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 ,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8% ,个人缴纳0.2%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需要全部由个人负担了。
缴费险种:
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按照规定,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而且,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社保的档次区别: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四个档次。是指上年社会平工均工资缴费基数。档次交得越高以后领得越多,这就是缴的越多领的越多,当然领钱多少还与缴纳社保年限有关。
交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但是也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如果有足够的钱,还是建议交较高的档位。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
1、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200,社保上限26541,下限3613;公积金上限27786,下限2200;社平工资6463;养老缴费比例,单位16%,个人8%;医疗单位11%,个人2%;失业单位0.8%,个人0.2%;生育单位0.8%;工伤单位0.2%,公积金单位/个人5%-12%
2、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480,社保上限28017,下限4927;公积金上限28017,下限2480;社平工资7132;养老缴费比例,单位21%,个人8%;医疗单位10%,个人2%;失业单位1.5%,个人0.5%;生育单位0.8%;工伤单位0.5%,公积金单位/个人5%-7%
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2020,社保上限19335,下限3368;公积金上限26400,下限3030;社平工资4755;养老缴费比例,单位16%,个人8%;医疗单位7%,个人2%;失业单位0.5%,个人0.5%;生育单位0.8%;公积金单位/个人5%-12%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有六个档次。
一般来说,社保缴费基数是个人上年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工资是2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1200元--6000元。投保人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有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最高为300%等。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
近日,大家观望已久的2021年北京社保基数上下限已正式公布,相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2021年度职工四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8221元。
北京市2021年度职工四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360元。
注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5644元
注2:个人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上下限与企业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下限之间适当选择。医疗保险固定缴费460.96元。
本年度社保基数特点和变化:
1、逐步提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下限标准:自今年7月份开始,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基数适用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在2019年之前,养老/失业保险是取值该标准的 40%,从2019年起,逐步提高至60%。
2、随着养老/失业保险下限的调整,结束了多年四险(含生育)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从2021年7月起,四险(含生育)基数下限统一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上限也调整一致。
3、但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9407元,如按照上述标准,本社保年度社保基数下限应该为5644元(9407*60%得出),但考虑到2020年受疫情影响社保使用的是2019年标准,为适当减缓社保下限增幅,按照国家缴费下限两年过渡到位的要求,本社保年度四险(含生育)最终执行的是5360元的标准。
4、基数调整后,对比上年度社保成本,如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普遍高于5360元,则本社保年度内成本基本无变化(如员工工资标准不变则成本无变化)。
但是因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6%,养老保险基数的提高对企业社保总成本的影响较大。对于劳动力密集且职工工资普遍较低的企业,社保最低缴费成本增加290元,增幅26%。对于传统用人企业,这是个不小的成本压力挑战。
众所周知,劳动者因工受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等级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各个地方也略有不同。那么,北京市2018年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北京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0条;《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需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伤残等级,可以享受不同的标准。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停工留薪等保险待遇。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主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支持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发布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李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原副主任张世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及多位劳动法专家发言,丁晓东副教授主持。
王轶表示,劳动法是一个渗透着人文关怀理念的法律领域,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林嘉以《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的内容与亮点》为题作主题报告。
林嘉表示,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列为第三类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标准立法逐步提上日程。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社部等有关机关正在不断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在前期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并听取了各方意见,借鉴各国劳动基准立法经验,初步拟定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
林嘉介绍,劳动基准法起草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几点思路:一是注重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二是解决当前劳动基准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协调整合现行劳动基准法律规范;四是对域外比较法经验的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
目前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共计十章117条,十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时间,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林嘉逐章介绍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的内容和亮点。
在适用范围上,既涵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适用新业态的发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在总则中,还明确了劳动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营造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条款与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形成良性互动。
在工作时间部分,明确界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范围,特别是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场景以及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备案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义务;同时,适度放宽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违反延长工时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收放协调。
在休假部分,对假期种类进行了统一和整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部分假期种类,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条件作出适当调整,降低休假门槛,提高休假天数。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带薪年休假放弃的问题,进行了灵活处理,在保证基本休假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工资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工资延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和制度规范、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为响应国家人口政策,规定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明确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另外,增加了对高龄劳动者和残障劳动者保护规定,等等。林嘉表示,一部良好的劳动基准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课题组会认真总结研讨会经验,改进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争取补足短板,以完整版提交给有关机关作为立法参考资料,推动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进程。
北京大学教授叶静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黎建飞,清华大学教授郑尚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原副主任张世诚、社会法室干部朱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主任王文珍,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俊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红梅、娄宇、王显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范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肖竹等专家学者与会。
与会领导和专家表示,作为国内第一部完整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具有前沿性、引领性、综合性和探索性,林嘉教授带领的团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研讨中与会专家对劳动基准法的基本理念、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劳动基准法的国外立法模式等进行了讨论,并对具体的条文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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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