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生育保险的政策整改方案。此次调整主要是依照《关于慗改2016年生育保险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通知》要求。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制度。下面,就跟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马鞍山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调整
马鞍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决定从3月1日起降低马鞍山的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降低为0.5%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25%(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马鞍山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做出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费率调整后,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自然流产或异位妊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25%缴纳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 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划内妊娠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引产的,享受1 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异位妊娠的,享受1 个月的生育津贴。
职工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分娩当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发,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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