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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衡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字体时间:2023-09-0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调整衡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衡水市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由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衡水市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由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请看下文。 衡水市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和参保缴费问题 (一)凡应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中省属单位、市直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二)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 (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但也不得高于300%。以后视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衡水市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月缴纳。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女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市直全额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三)已经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6年1月1日起缴费。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参保之日起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建单位,应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生育保险费,以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用人单位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或破产时,其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按《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衡水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问题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流产或引产等终止妊娠(统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正常生产是指女职工生育属自然分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等助产方式。 衡水市生育保险就医问题 (一)市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保职工除急诊外,应到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 长期派驻外地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衡水市生育保险结算问题 (一)妊娠登记和终止妊娠登记:女职工怀孕90日内,要填写《衡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2),并向用人单位提交计生部门核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生育证、围产保健手册或妊娠诊断证明、本人及复印件等,由用人单位持上述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终止妊娠登记。 (二)女职工生育时所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与所在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生育完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统一结算。 (三)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女职工生育后30日内,用人单位填写《衡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并持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医保IC卡,于每月中旬上报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市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10日内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衡水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因患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因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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