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独生子女伤残补贴申请条件?哪些人可以申请的?随中国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申请地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时间
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三、申请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或社区综合服务委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工作人员。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扶助标准
2、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规法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的法规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具体解释如下: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2、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特别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再婚夫妻符合的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法定生育子女和符合的法律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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