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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体系

 字体时间:2023-03-05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而我国当前总就业人口约为7.5亿人,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的占比接近三成。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孙冰 | 全国两会报道

一年一度的“两会时间”来到。3月4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他今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制度创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提案》《关于尽快启动劳动法典编纂程序,构建新型劳动规则体系的提案》《关于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提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关于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的提案》等多份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受访者供图)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而我国当前总就业人口约为7.5亿人,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的占比接近三成。

但皮剑龙看到,面对如此庞大的新就业人群,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和规范,逐步推进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与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尚未全覆盖。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多样灵活,难以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部分企业利用平台的优势地位,使用劳务派遣、承揽、分包等各种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是社会保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难与平台建立固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利用相关法规的漏洞,不愿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性高、收入不稳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区域转接手续繁琐,导致其参保和缴费意愿不强,参而不缴或断缴现象普遍。

三是用工秩序混乱现象还时有发生。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主体、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劳动报酬等更加灵活多样,许多就业者的劳动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在工作环境中也存在着伤害风险。

基于此,皮剑龙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调整完善社会保障规范,探索创新保障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除了强化用工单位的责任,还要在社保保障制度上进行推陈出新,切实保障这一庞大劳动群体的权益。

比如,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议扩大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关系的门槛标准,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劳动权益。

再比如,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新政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难和参保意愿低等问题,构建政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基金,加快社保全国统筹,全面放开户籍限制,研究制定合理的社保缴费标准和缴费中断的处理办法。

还有,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分别建立自愿性工伤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并自己缴费。为了减轻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并吸引他们参保,公共财政也可以给予保险基金一定的补助。

二是补齐劳动法律短板。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建议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有利于调整新业态平台的劳动者权益。

三是完善政府机关、工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综合监督治理机制,进一步减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风险。

责编 | 孙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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