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今年并轨 明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山东省政府2013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住院平均支付不低于70%
意见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省、市、县级财政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 ,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采取多档交费筹资的市,可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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