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骗取社保待遇 最高可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抵押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有拒绝参保缴费,故意瞒报、漏报、无故中断缴费等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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