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办法(试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基本原则、资格条件、方式程序等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是规范交流秩序。《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职数)内,主要通过公开遴选(公开选调)或组织调配等方式进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是打通交流通道。《办法》打破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跨经费形式流动”的政策限制,明确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经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经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的人员等八类人员,可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三是建立负面清单。《办法》规定试用期未满、规(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交流到事业单位。同时,为进一步稳定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办法》明确新招聘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跨县(区)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四是严肃工作纪律。《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职数),不得随意突破资格条件,不得借交流突击调整岗位或晋升岗位等级,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小学教师学期内不得交流,刚性约束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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