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申仁宝)
“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7419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