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浙江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浙江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李攀 楼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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