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翔)日前,记者从江西南昌市司法局获悉,《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有南昌市户籍并居住在南昌的居家老年人,都有依法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权利,同时还能享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以下6项服务:
《意见稿》指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等4类人群,可享受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将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居家养老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由政府出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提供全额补贴;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政府将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受高龄津贴。
《意见稿》还提出,今后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据介绍,居家养老服务包括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寓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安全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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