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将迎来大变动。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会议要求,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
最近,减轻企业社保负担的利好政策不断: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6%;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这三项措施叠加后,将会大大增强企业获得感,为企业注入信心也是为经济注入信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调低社保缴费基数。过去,由于社保缴费基数随着平均工资上涨而上涨,不少企业社保负担因此增加。而今,决定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企业负担自然会减轻。同时,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对于低收入职工与高收入者而言,也有望减少个人社保缴费,增加现金收入,即“一箭双雕”。
由于过去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调整,没有把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内,而前者平均工资高于后者,导致我国社保缴费基数虚高,无论是企业还是低收入职工,社保负担都加重了。所以,不少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缴费,不少职工的工资“被下降”。
此次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后,除了减轻企业负担外,还有望让企业合规缴费。除了增加低收入职工现金收入外,还有望减少部分职工中断社保缴费现象,甚至有望助推社保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当然,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意味着基金收入会受影响,部分省份收支矛盾更突出。同时,也意味着低收入职工未来养老金待遇会受影响,因为是根据“多缴多得”原则领取养老金的,少缴自然领取少。不过,不管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有何影响,改革是必须的,因为之前的依据和基数不合理。
显然,此次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是通过依据合理化来实现的,即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是不合理的、片面的,改革后无疑比之前合理、全面了。所以这次调整不仅是减负这么简单,而是有深刻的改革意图,即让调整依据和基数合理化,具有长期效果。
那么,除了通过依据、基数合理化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呢?比如说,民进中央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提案中就涉及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可以与员工年龄相关设计成阶梯状的缴费基数,或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这样的建议也值得参考和探索。
再比如,有专家认为,中位数可能比平均工资更能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即“中位数”比“平均工资”更适合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依据。而笔者以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平均工资60%)和上限(平均工资300%)的比例是否可以调整,只要有利于公平合理也值得探讨。
也就是说,实现社保缴费基数合理化还有其他路径供探索。但当务之急是落实好此次会议要求,比方说,虽然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但还要确保各地准确统计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要完善社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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