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三是参保人员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病残津贴标准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按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以后年度的病残津贴标准由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李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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