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据了解,此次细则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规范和调整:
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凡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不再限于省内城市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的缴存公积金职工。
规范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细化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借款人及配偶须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上述细则将自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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