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央视曝光了辽宁沈阳济华医院和沈阳友好肾病医院骗取医保案。记者通过暗访发现,一些老人来到医院不检查就住院。通常老人们先去集市购物,中午回医院吃免费午餐,餐后在病房喝酒打牌,晚上领取好处费后离开,之后,老人的医保卡就刷去上千元。
老人们到医院不是就医而是娱乐,医院对这些老人好吃好喝好招待,如此欢乐的场面背后是国家巨额医保资金的流失。如此坑害国家的行为,为何医院和老人们配合得如此默契,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诱因让这些人没有丝毫罪恶感。
近年来,单位或个人伪造证明骗取国家社保或福利行为屡见不鲜。今年10月,四川绵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的医院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大案,7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5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6年,《法制日报》报道一起发生在杭州的骗保案,案犯郑彦君勾结单位外部人员,通过单位骗取社保基金500多万元。
这些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那些配合医院作案的老人们,有一个共同心理,那就是个人的便宜不能占,国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但事实上,这绝不是“占便宜”的小事,而是违法犯罪的大事。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推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完善。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正式实施。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社保法明确了骗保行为的行政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并不意味着骗保只承担行政责任,社保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骗取国家社保金,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骗保属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行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此,我国法律对骗保行为形成了一套从追究行政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仍然挡不住有人以身试法。骗保不是某个个人随便就能做到的,我国对社保基金有完备的监管系统,骗保之所以成功,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正如央视报道最后提出的,当地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责任?大笔的医保资金被骗取,又是怎么通过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的?根据我国社保法,这些机构和部门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社保基金是国家财产,监管部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监管不力从本质上说,就是渎职,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
央视曝光沈阳医院骗保案以后,国家卫健委要求辽宁省卫健委组织调查,对涉事机构和个人严肃处理。我们希望这次调查不仅针对涉事医院和参与骗保的中介以及老人们,也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对监管部门内部失职、渎职行为开刀,让一个典型案件的查处能够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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