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规定,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盛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前所在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欠费的,参保单位应补足该参保人员及其对应单位缴费部分欠费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单位不补缴欠费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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