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18元,即由原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3元。
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维持原我省自行提标标准每人每月15元。此次调标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并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通知》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各地不得冲抵或替代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截至8月底,我省共有约980万名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制度试点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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