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是上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油漆工,2017年1月他在工作时被机器碾伤右腿。由于伤势严重,主治医生不得不截去老金的右小腿。2017年3月,在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老金的生命体征相对平稳,病情稳定,也没有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和严重病症状,但仍不能走动而影响生活自理。无助的老金不仅要面对生理上的痛苦,同时因为生活自理问题而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让他在心理上也蒙上了一层阴影。老金听热心的工友们说起过,像他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在公司人事干部和工友们的帮助下,老金来到了工伤康复定点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主治医生对老金因长时间未运动而萎缩的右大腿肌肉进行了功能训练,又于7月安装义肢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康复训练,取得了明显效果。“工伤康复”对需要帮助的工伤人员意义重大,但这究竟应该怎么办理呢?笔者借本文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本市的“工伤康复”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一、符合标准的工伤人员,可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康复的疾病范围和治疗时间有规范。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印发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其中规定: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此外,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三、工伤康复人员应在指定机构治疗康复,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康复的指定医院并不是所有的医保定点医院。
目前,本市有7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工伤人员本人意愿确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因此只要属于前述工伤康复范围的,均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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