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把鉴定关。采取集中安排,符合鉴定条件的工伤人员,由工伤经办机构集中安排进行医检,对伤情复杂、存在可能影响医检客观性情况的工伤人员,统一组织鉴定,切实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医检流程,避免出现“人情医检”、“虚假医检”等情况发生。
二是严把审核关。对工伤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权限进行认真梳理、合理分配,使各个业务环节在经办过程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切实强化内控管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业务经办要求对工伤参保人员相关待遇进行严格审核,及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各类待遇,切实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结算关。积极推行工伤医疗费联网预结算,凡职工发生工伤属于明确的“三工”情形,经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允许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前,对正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预报销,并实施联网结算,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医疗费垫付负担。
撰稿:任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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