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国家卫健委给出这样的答复,你满意吗?
李琦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村卫生室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1.关于乡村医生录用标准
200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乡村医生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条例》第十二条指出,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2016年,我委已在浙江等9个省(区、市)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今年,这项试点扩大到24个省(区、市)。
2.关于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我国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应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或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被正式聘用的编外人员,可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既可以根据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各地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份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
二是给予年资补助。
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份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
三是给予定额补助。
广东对已离岗的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份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份建立了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了空间。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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