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业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醒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注意,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时间有调整,看好时间,以免给自身造成损失。
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有关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按时上解到市财政专户,石家庄市将对工伤保险业务期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核定业务环节,每月1至25日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工资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并于25日前完成参保单位申请的工伤保险费核定工作。26日至月底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工资申报等业务,不再受理当月缴费核定业务。
各县(市)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环节每月25日前完成征缴工伤保险费记账、对账工作,并于每月27日前将工伤保险费上解到市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通知还要求,各参保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完成工伤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包括自助缴费)。26日至月底可申请人员增减、工资申报等业务,未核工伤保险费统一在下月核定征收。
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仍按规定在月末2日前进行。(记者 李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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