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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申请时限

 字体时间:2018-04-18来源:中国妇女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涉及这一群体的工伤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务工人员因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产生纠纷,起诉区人保局的行政案件。

2014年12月28日,余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外伤性湿肺伴肺部感染。2015年12月10日,余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余某与该公司自2014年12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余某与该公司自2014年12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书于同年9月29日向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书于9月29日送达后第16日生效。

2017年6月16日,余某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并提交了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确认劳动关系材料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区人保局经审查,认定余某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提到,其于2014年12月28日受伤,但其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申请时效。2017年6月22日,区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余某。余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本案例中,余某的受伤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最晚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余某应当于2015年12月28日前申请。由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余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即从2015年12月10日开始扣除时限。此时,距离1年申请时限还剩18天,余某应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18日内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余某确定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送达完毕,并于第16日生效,即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但余某于2017年6月16日才向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

□ 法官提示

发生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争议确定时间不计算在内,受伤职工应当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超过申请时限,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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