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昨天,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前下发。根据《通知》,自2018年4月2日(含当日)开始,在省直、铁路、电力、农垦分中心及省森工林区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主贷人),不再列入市中心异地贷款范围。
据介绍,此前,在各分中心及省森工林区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作为主贷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住房异地贷款。此后,这些职工将由本行业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贷款业务,不能再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主贷业务。对在各分中心及省森工中心缴存公积金、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的职工,可在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正常办理。
此项政策在实施之日前,申请贷款职工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联机备案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已办理《批准存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评估通知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资金票据的,仍执行调整前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另悉,2018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托,全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与公安、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化水平提档升级。加快开通手机APP和微信渠道,实现与网上营业厅同步运行。以资金安全为重点,进一步严控业务操作和审批风险,加强资金监测预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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