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督查稽核科和社保科完善内控制度,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进行监管,堵塞业务管理漏洞;督查稽核科与业务科室职责职能分离,单独负责对业务办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专门设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职能。
二是强化监督制度建设。围绕贯彻执行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了《基金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现场非现场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现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业务办理。 三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认真查找基金监管单位业务经办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根据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与危害性,分级评定廉政风险岗位,实行分级监控、分类处置、动态管理,让每个在岗干部明白在工作中该干什么、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增强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是强化基金日常监管。局纪委随机抽调局机关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业务科室的日常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跟踪督促,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撰稿:朱光伟 高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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