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讯 笔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江西省人社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社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指单位或个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规定,将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人社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对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向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据悉,《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撰稿:江西省永新县医保局汪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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