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陪床”的初衷是好的,但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复杂性和企业逐利驱动下规避相关责任的冲动。
据报道,全国老龄办2017年全国“十大老龄新闻”表明,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包括黑龙江、福建、广西等。如广西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年老。独生子女,特别是在外地的独生子女如何照顾父母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议题。据报道,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笔者认为,一些地方出台的“带薪陪床”既是对老年人的制度关怀,又是对子女赡养扶助老人的鼓励和肯定。很有必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在取得成功经验后上升到国家层面,全国推广,让更多人享受到这一制度红利。
赡养扶助年老的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又是其道德义务和传统美德。尤其是当父母生病住院时,更需要子女的切身照顾和心理抚慰。虽然说,部分子女或老人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得起雇佣保姆或护工的费用。但必须强调,很多老年人常会感到心灵孤独,希望得到家人的关心、爱护、照顾,患病期间的这些需求更甚。而这都不是金钱支持和保姆、护工所能替代的。
对此,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入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现实中,也有老年人起诉子女要求其尽到赡养义务,但并非该子女真的未尽到丝毫赡养义务,而是其长时间不回家看望父母,老人只是想要求子女多“回家看看”,可谓让人唏嘘。
然而,另一方面是,很多中年人士在面临两个子女、4位老人这一家庭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职场压力。其能够很好地承担家庭义务的一大前提又是其在工作中能够获得认可,收获不菲的薪水以便养家糊口。这样的话,当一些人在工作需要和家庭需要出现冲突时,就不敢得罪单位和上司,极有可能舍弃后者,委屈老年人。
“带薪陪床”实施以前,不排除有国企、事业单位等对考勤要求不太严格的部门,变相给职工安排“带薪陪床”,即在职工请假“陪护”父母时,不减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不妨在条件成熟时,统一推行“带薪陪床”制度,让更多人享受到这一制度温暖。
“带薪陪床”的初衷是好的,但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复杂性和企业逐利驱动下规避相关责任的冲动。在推广至全国时,不妨对执行“带薪陪床”制度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和税收优惠,毕竟,善待老年人是子女、社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对非独生子女也应给予一定的“带薪陪床”假,如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为20日,非独生子女为10日。另外,还应注重对违规企业施加惩戒。进而让“带薪陪床”成为劳动者的真正权利,成为老年人真正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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