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下午,国家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17年国民经济稳中向好、好于预期,经济活力、动力和潜力不断释放,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2017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全年农民工总量28652万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其中,本地农民工11467万人,增长2.0%;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增长1.5%。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3485元,比上年增长6.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6396元×20=727920元。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外,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注一
丧葬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上海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45元,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按此计算,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6504×6=39024元。
关注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上海实际上是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需注意,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自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及抚恤金享受条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的,其享受的上述待遇低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或抚养的;(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者注销的,应当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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