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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维权案件不属于法院管理

 字体时间:2017-09-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五险一金,一个频繁出现在生活中的词语,也是每个人密切关注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更是不断。“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有风险

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无法避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支付养老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面临强制征收的风险,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面临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社保相关维权案件不属于法院管理

需要注意,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保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其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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