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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政推进交通运输、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

 字体时间:2017-09-06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日前,湖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在完善参保政策、严格施工审批、简化办事流程、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12条措施,强力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日前,湖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在完善参保政策、严格施工审批、简化办事流程、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12条措施,强力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在明确参保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完善参保政策方面,《意见》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

在科学确定费率方面,《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人社部门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合理确定,并建立完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在落实费用来源方面,《意见》强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在严格施工审批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将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建立按项目参保“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

在动态实名管理方面,《意见》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工人的身份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在简化办事流程方面,《意见》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可在统筹地区社保服务大厅、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方便企业参保缴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在实行责任追究方面,《意见》强调,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意见》还在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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