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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出工伤,时间特殊权益遇尴尬

 字体时间:2017-08-1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日前,一位外地在沪工作的劳动者老陈来到劳动报反映情况。他在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不满足在上海退休的要求。公司依法律规定停缴社保后,老陈还要进行工伤二次手术和工伤等级鉴定。结果,近万元的二次手术费,全部压在他自己身上。因为正好60岁,在退休和工伤问题上的尴尬碰到了一起。

职工反映

单位拿走了医疗报销费用

来自河南的陈连生今年61岁,2004年进入一家合资的除湿机制造企业,次年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门卫、装配等工作,2007年他转为专门做仓库管理员。本来他觉得在这家单位风平浪静,应该能做到退休。没想到,距离退休还有半年时间,他却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故。

2016年3月14日,他像往常一样,正对仓库的货品进行盘点,准备接下来交接给年轻同事。近一米高的货架,蹬上去很容易,但走下来却很难,他背对地面一脚踩空,摔到了地上。陈连生形容,自己当时头部出血了,人直接昏迷过去。醒过来的时候,自己躺在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的病床上。当天检查下来,他的头部并没有太大伤情。但是到了第二天,他发现自己的腰又疼得受不了,经过再次检查后,被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随后进行了手术,在4月2日出院。据他反映,在他受伤后的第二天,单位来人看望他,他说自己没钱看病,要求单位垫付医药费,于是单位也就为他垫付了医药费。期间,单位帮着他做了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单位还帮他办理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拿到47668元,另外有2164元属于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他说,在住院治疗期间自己也付过钱,买过一些医疗器械,最终这些应由单位报销的钱都被单位拿走了,“在18天的住院期间,都是我老婆照顾我的。公司连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也没有,出院后,更是连每个月的复查、交通费也没管过。”伤还没痊愈遭到“被退休”

2016年8月29日,老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几次通知他办理退休手续,但他觉得自己伤还没养好,也没有精力体力去办这些,而且单位对自己的工伤还有未尽的义务,他还不能退休。之后,他收到了单位发出的一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老陈说,自己也发了书面通知给单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以及沪人社福发[2014]36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本人不同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让他没想到的是,单位还是在2016年9月份停缴了他的社保。后来他又收到单位发的一份《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协议》,协议上写着,老陈不符合上海职工退休条件,公司按正常手续办理退休退保的手续,个人自行转移上海期间的社保,办理本人相关退休手续;他在退休前发生工伤,还没做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现在正是医疗期内,老陈无法提供公司个人户籍所在地缴纳的农保证明,并承诺本人现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工伤医疗期内,老陈向单位提供病假单,单位发放工资等关键内容。此后,老陈按期到医院复查,并开具病假单交给单位。单位按往常把工资发给了他。

他还反映,单位帮他买了平安保险,但是发生伤害了,单位不仅不帮他申请赔偿,还说报了工伤保险就不能再报商业险了,他着实有些想不明白。

近万元手术费全部自理

眼看一年的工伤医疗期就要到期了,2017年3月份,单位一次次地通知老陈去做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他觉得,自己的伤还没有恢复稳定,腰椎的钢钉也没有拆,仍需要第二次手术,不适合马上做鉴定。也在此时,老陈发现自己的工资出现了异常:“3月份的工资只有1600元,只相当于正常时候的一半左右,后面再也没收到。”

“在4月11日前后,我到医院做第二次手术,告诉医院是工伤,找了第一次手术的主治医生。但是当时医院说我社保停了,不能报销。”老陈说,单位去年9月停缴了他的社保后,导致自己的二次手术费用全部无法报销,这第二次治疗费用花了自己9355元。单位不肯出一分钱的做法,让他心里很不平衡,“既然单位一直给我发工资,那我就是单位的工人,单位有义务对我负责,不承担手术费太不人道了。”二次手术后一段时间,他来到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6月14日,鉴定结果出来了———“因工致残程度八级”,“4至6月份,我的等级鉴定还没出来,工资却一分也没有,这是单位应该付给我的。”老陈说,自己并不是胡搅蛮缠的人,作为为公司效力13年

的老员工,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但当他一次次找单位人事经理理论时,得到的却都不是合理的答复,到后来,公司负责人直接说:“该说的都说完了,你怎还坐在这不肯走。”听到这句话时,老陈心里很不是滋味。

老陈还表示,他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该公司注册地为长宁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已经拿到了38960元的伤残补助金,“我看过相关法规的,单位还应该支付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却说我不符合条件,不能支付。”

公司回应

工伤背后另有隐情

劳动报记者来到陈连生发生工伤时的工作单位。该公司的人事经理解释了情况,并对他的投诉一一回应:“发生工伤时,我们从监控看到,正常下货架,都是面向阶梯走下来。陈连生却背朝阶梯退下,这本身就是危险操作。”该人事经理表示,医院对他头部检查后发现,没有任何问题,连轻微脑震荡都没有,脑神经科不肯收他住院。第二天,他的家人信不过,又带着他重新做了检查,头部依旧没有任何问题。这时候,他又反映自己腰疼,转到了骨科,发现腰椎骨折。

“事实上,前年他骑电瓶车逆行把人撞了,造成了交通事故,腰部受伤比较严重,休息了几个月养伤,当时还是单位帮他商业保险报销的医药费。”医生告诉人事经理,正是因为去年陈连生受伤没有得到充分的治疗,导致这次新伤、旧伤叠加在了一起,比较严重。但是,公司还是垫付了全部医药费,而且支付的金额远远高于工伤报销下来的金额,多出来的金额公司直接承担了,没跟他追究,报销金额的分配也是经过他确认签过字的。

手续确实依法操作

公司反映,去年9月份,一次次通知老陈办理退休,他始终不肯,只能发给他《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协议》,并每个月支付工资。在停发工资之前,公司还让陈连生去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然而,今年3月15日,他的请求被鉴定部门驳回,相关部门认为不需要延期。因此,公司依据此,给老陈的工资也就发到今年3月份中旬,也就是12个月工伤医疗期结束。

单位也多次通知他做工伤等级鉴定,但他一直推脱说自己要做完二次手术后恢复好才能鉴定,而且几次来公司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没有法律规定,工人退休后的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这名人事经理说,出于人道主义,老陈一次次说自己没钱做手术,向公司借钱。公司研究决定,借给他1000元,也没打算让他

还,并拿出了陈连生签字的借据。该人事经理还解释了关于停缴他社保的问题,“去年9月,社保部门通知说,按照上海市社保相关规定,这个人到了退休年龄,社保要停掉转走。于是,我们才依法停缴了社保。是他一直拖着,直到今年6月前后,才办理社保转移。”

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关于老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说是帮工人买的集体保险,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老陈走工伤程序报销掉所有花费,那么商业的保险名额自动转给其他工人了。

对于老陈的其他一些诉求,单位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单位支付护理费,如果确实有法律依据,工人要求并提供报销票据,是可以支付的。另外,对于3月16日至6月15日,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没出来的这段时间的工资,我们已经向公司申请,之后会补发给他的。”对于每个月是不是要有全勤奖以及其他一些福利,该人事经理认为,老陈的工资是按照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而不是按照他当月应该得的工资标准发放,这是有依据的。“我们也是本着能帮助受伤工人,但是也不能无限制‘慈善’,以后也许还会有工人发生类似情况,我们也要站在公司立场上做权衡。只要是法律范围内的要求,都会依法做到,满足工人。”

专家观点

退休手续应尽早办理

已满退休年龄的陈先生今年做了第二次钢钉拆除手术,按他的说法由于没有了社保,只能由自己承担9355元。那么,这部分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社保专家张佶指出:到达退休年龄,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

张佶说,通过有关部门核查,老陈已经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只要拿了医疗补助金,就等于劳动者工伤医疗的费用都结算完毕了,不再存在手术费报销的问题。”第二次手术费的报销,应该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前,提出报销。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商业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得相

互抵扣。同时,张佶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

的填平原则,工伤保险中的财产性质的补偿和商业保险中财产性质的补偿重叠竞合时,累计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全部损失金额。因此,若商业保险已经给予了医疗费用的全部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偿,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保险反而“赚钱”。

公司应补齐职工工资

对于此问题,张佶认为:同样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

因此,应当结合老陈在退休年龄到达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来做判断。第一种情况,若符合退休条件,则应当办理退休;第二种情况,若老陈不符合退休条件,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如果已经可以做工伤鉴定,但是因为工人个人的原因,不肯做鉴定,要另当别论。

另外,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表示,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在劳动者工伤等级鉴定前未发、少发工资的情况,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就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前的工资进行补发。

退休职工不能领取就业补助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老陈能全部获得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张佶认为,由于老陈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所以他的社保账户中一直是离职状态,因此他能够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因为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所以不能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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