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小卢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小左相撞,双方均受伤。经调阅事发路边监控记录,交警确认本起事故系因小左闯红灯所致,应负全责,理应承担小卢全部医疗费。小左掏出皮夹子里所有现金(五百元整),表示要与小卢当场“私了”。小卢左右考虑,认为自己是轻伤,无须去医院就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医药费都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私了”的钱就可以进了自己的口袋,于是答应收下小左的500元作为医疗费补偿。交警当场为二人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小左的要求下,在事故处理情况一栏写下“小左当场赔付小卢医疗费五百元整,今后无涉”,双方签字确认。次日凌晨,小卢感觉撞到的地方伤情愈发严重,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其小腿及手臂有轻微骨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卧床静养。小卢遂即告知单位人事部门,人事小张根据以往的经验迅速为小卢申报了工伤认定。2017年4月,小卢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他带着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社保工作人员在审核材料后告知小卢,其医药费不能由社保基金承担。这是怎么回事呢?小卢“私了”的这500元,真的可以进了他的口袋吗?就让笔者透过本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基金医疗费用支付的相关政策吧。
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据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在实践中,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很多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而造成的事故。这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尤其需要在处理中引起重视。本文前述案例中,社保工作人员告知小卢其医疗费理应由第三人小左承担的说法,确实是有据可循的。
二、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那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如果第三人逃逸、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医药费时,是不是工伤的劳动者就没办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呢?大家可以发现,《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工伤医疗费先行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将救死扶伤作为第一位考虑的因素,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三、擅自“私了”侵害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小卢为什么不能通过先行支付的途径获得医疗费补偿呢?我们仔细来看,小卢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察觉自己受伤严重,而贪图“私了”的钱可以进自己的口袋,草率、轻易地决定接受小左的500元作为医疗费赔偿,并签字确认双方“今后无涉”。这样一个“今后无涉”,其实就是放弃了其作为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追索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一来,“私了”的行为,使得小卢放弃了对小左今后追索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必再承担工伤医疗费的赔偿责任。这种“私了”的做法,看着是眼前得利了,但其实侵害的是劳动者自己的合法工伤保险权益,万万不可因小失大。(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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