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病人转诊转院流程
1、参保患者所患疾病在市内定点医院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转其他医院治疗。转诊转院分内转和外转。内转是指市内定点医院范围内转诊转院,外转是指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转院。
2、对于内转,转出定点医院主管医师要征求参保患者意见,报本院医保科(办)批准登记后;主动与转入定点医院联系,妥善安排好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按住院流程在接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3、对于外转,严格按照三级转院制度(转上不转下)。确需外转,由转出医院主管医师提出理由,经科主任批准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本院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参保患者所在单位盖章。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外转至指定医院。病情紧急,可先转诊转院,但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
4、转诊病人确诊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回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愿意由个人帐户支付的,治疗终结后可持有关手续和单据、本人IC卡到市医保中心核销个人帐户金额。
5、转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支,每月15日前由用人单位凭批准手续、诊断证明、每日费用清单、收据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医疗科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6、参保患者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期间因病需要诊治和住院治疗的视同转诊转院。
7、转诊转院病人执行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其医疗费用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8、转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应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未经批准和手续不全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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