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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绝非“可缴可不缴”

 字体时间:2017-07-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273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0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

5%。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需强调的是,住房公积金虽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但绝不是“可缴可不缴”。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一

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缴存基数: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6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

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0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

另需注意,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举例】(1)小张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6000×7%+6000×7%=840元。(2)老李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则2017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0×7%+20000×7%=2800元。由于2800元超过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2732元,因此其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732元。(3)小王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则2017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100×7%+2100×7%=294元。由于294元不到月缴存额下限306元,因此其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306元。(4)老赵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4%,则该职工201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0×4%+30000×4%=2400元。由于2400元超过了补充住房公积金上限1952元,因此其201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952元。

提醒二

单位不依法缴存公积金有什么法律后果

住房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缴存争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并不受理,职工维权可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单位如被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实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一是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单位应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拒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单位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逾期缴存、不缴、少缴,但不包括因暂时经营困难经申请批准缓交、降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应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杜绝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照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单位拒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也将有针对性地对未开户、未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函告、督促、上门核实和检查。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理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征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三

哪些单位可依法申请降费或缓缴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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