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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公积金减缓

 字体时间:2017-07-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综上所述,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和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企业才能符合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了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小马所在的外资企业最近宣布,单位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无力为职工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因此即日起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小马和同事们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与单位沟通。因为单位很多职工目前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所以这个一旦停缴会对职工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企业有关负责人员表示,单位目前经营困难。目前国家也支持对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所以暂时不缴公积金也是无奈之举。小马和同事们觉得企业虽然面临一些经营困难,却不应该停缴住房公积金,难道国家对企业的“减负”政策真的允许企业停缴住房公积金吗?小马和同事们来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进行投诉反映,被告知企业负责人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工作人员告诉小马和同事们: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在此,笔者也借本文为广大读者朋友们聊一聊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减负”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国家最高标准。

2016年4月,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指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本市执行改文件的具体做法来看,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结合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2016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两部一委一行《通知》精神,对2009年《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市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制定《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6〕97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就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作出新规定。其中也未固定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不能误读误解。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存缴比例需符合一定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此,本市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中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在具体申请条件上,笔者对此做了一个梳理:1、申请降低比例

《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请缓缴《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本市规定还明确:“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和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企业才能符合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了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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