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工作,临泽县人社局认真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强化岗前(合同)告知,要求用人单位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同时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目前,已申报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危害合同告知率达85%。
(临泽县人社局 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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