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意见》指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另外,《意见》强调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
同时,《意见》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差别化房贷。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
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还提出,要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新“高价地”;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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