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凯德在公司车间门前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胡一刀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双方撸起袖子就干,厮打中刘凯德被掰伤右手中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
社保部门认为刘凯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公司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刘凯德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之间斗殴,其打架行为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凯德与胡一刀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至于发生相互厮打,双方发生厮打不是履行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刘凯德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刘凯德与胡一刀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或对方受伤,故本案中刘凯德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社保部门认定刘凯德之伤为工伤,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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